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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和基層消防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

日期:2014-04-08 分類:行業動态


關于加強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和基層消防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财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安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務局、建設局:
近年來,我國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不斷加強,基層消防組織逐步建立,為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經濟社會平穩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仍然滞後,城鄉差異大,覆蓋不全、總量不足、維護不夠的問題比較普遍,影響快速有效處置火災;同時,基層消防組織不健全,管理粗放,影響消防安全責任在基層的有效落實。當前,我國正處于城鎮化深入發展的關鍵時期,為切實加強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和基層消防組織建設,積極推進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會消防治理水平,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和《消防法》、《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号)、《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号)等法規和文件,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分類指導、綜合治理,堅持以城帶鄉、以鎮帶村,着力加強城鄉消防規劃、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網絡和滅火救援力量體系建設,到2020年,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基本達标,基層消防組織建設進一步加強,保障機制更加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總體相适應,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全面修編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
(一)全面修編城鄉消防規劃。牢固樹立規劃先行的理念,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緊緊圍繞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總體目标,結合城鄉規劃的編制和修改,及時組織編制和修訂城鄉消防規劃,科學規劃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消防教育訓練基地和消防力量等内容,合理确定城鄉不同區域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力量的建設和配置标準,科學設定發展任務,并在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中明确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等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2015年,組織各地全面摸清城鄉消防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2016年,全面完成城市、縣城和全國重點鎮消防規劃的修編工作。到2017年,有條件的建制鎮應完成編制消防規劃,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中應全面明确消防隊(站)用地布局、消防供水建設等要求。
有關部門要加強規劃間的統籌銜接,把公共消防安全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内容以及控制詳細規劃,納入城市綜合防災體系規劃、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規劃、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等;把城市、建制鎮的消防專項規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等“多規合一”範疇,做到有序緊密銜接。統籌考慮城市群、中心城市、小城鎮、中心(老)城區改造、新城新區等的建設特點和産業布局,積極采用區域消防安全評估技術,提高消防規劃編制質量。
(二)強化消防規劃的執行實施。建立健全城鄉消防規劃近期實施内容的滾動編制機制,規劃實施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緻,并在基礎數據、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時序方面與城鄉規劃同步銜接,确保消防站、消防訓練基地用地納入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黃線)。分解落實消防規劃中确定的建設任務和建設時序,制定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的年度計劃。健全完善消防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考評機制,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消防專項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的監督管理。
三、加強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一)加快消防站和消防訓練基地建設。各地發展改革、住房建設、規劃、财政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合力加強城市消防站建設,根據建成區面積、常住人口和滅火救援任務量等實際需求,依照标準、綜合評估,及時安排消防站新建項目,并嚴格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标準》配備人員、裝備及相關設施。對于增建普通消防站有困難的老城區,應當開展火災風險評估,因地制宜地增建規模适當的消防站。可以在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城市建設區域性消防訓練基地。各地城市消防站建設發展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适應,到2016年,無專業滅火救援力量的縣建設規模适中的消防站,填補空白;直轄市和省會市、計劃單列市全面建成消防訓練基地。到2018年,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的城市、縣城主城區消防站建設基本達标,滿足滅火救援的實際需求;其他地級城市結合當地實際和災害特點建有獨立或區域性的消防訓練基地。到2020年,其他城市和縣城的消防站建設基本達标,滿足滅火救援的實際需求。
(二)加強市政消防供水建設。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内,發展改革、規劃、城建(水務)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加強配合,明确職責分工,确保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鶴)與給水管道、計量設施等市政給水系統同步規劃、設計、建設與使用,有條件的地區,道路兩側市政消火栓宜交錯布置;寒冷地區管徑DN200以上的城市供水管道應當設置消防水鶴。各地要在确保不欠“新賬”的同時,抓緊摸排市政消火栓“欠賬”,加大補建力度。2015年、2016年,城市和縣城的市政消火栓建有率應分别達到80%、90%。到2017年,城市、縣城和建制鎮應當基本補齊市政消防水源“欠賬”,确保基本達到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國家标準要求,實現建成區消防供水全覆蓋,滿足消防用水需求。采用井水等地下水源和江河湖海水庫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按照有關标準設置取水設施和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技術措施。無市政集中供水,市政給水系統為間歇供水或者供水能力不足、為枝狀管網以及地震設防地區及有需求的高速公路封閉區内應當建設市政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
(三)加強消防通信設施建設。城市應當按照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标準的要求建設具有快速準确接警、可視化調度指揮等功能的消防通信指揮中心,具備有線、無線、衛星和計算機基礎網絡,與政府應急指揮系統互聯互通,并延伸至具備條件的專職、志願消防隊。規劃、市政、城建、交通等部門應當與公安消防部門建立地理信息和建(構)築物、消防水源、道路監控等信息的共享機制,電信業務經營單位應當提供滅火救援專用通信鍊路和信息服務支持。鼓勵各地由政府統籌加快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測系統建設,提高火災報警等消防安全防控的信息化水平。
(四)加強消防車通道建設。城建部門應當按照市政道路路網結構和建設計劃,優先打通斷頭路和拓寬巷道,提高道路承載大型消防車的能力,并按照國家标準要求設置消防車回車場地、保留消防車作業面,不得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的路障,确保消防車的通行能力。靠近市政消防供水設施的道路和高層建築、大型公共建築的沿街道路,應當确保消防車的作業需要。
四、建立健全基層消防組織
(一)強化基層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各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确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因地制宜探索消防安全監管模式,依法履行消防工作管理職責。堅持加強政府管理與鼓勵社會參與相結合,将消防安全全面納入農村基層綜合公共服務平台。切實落實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職能,加強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居)委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和授權單位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二)大力推進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充分發揮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一專多能”作用,使其承擔撲救火災、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綜合救援等綜合職能,輻射帶動提高周邊農村的消防安全條件。鼓勵企業、民間組織、個人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鄉鎮專職消防隊建設,對因工作需要确需成為法人組織的可依法申請登記,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推動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根據《鄉鎮消防隊标準》,除建有公安現役消防隊的鄉鎮外,2015年,65%的全國重點鎮和50%的其他符合建隊标準的建制鎮建立專職消防隊。到2016年,全國重點鎮和75%的其他符合建隊标準的建制鎮按照标準建立專職消防隊。到2017年,所有符合建隊條件的建制鎮全面按照标準建成專職消防隊。
(三)全面加強鄉鎮農村志願消防隊伍建設。各地發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門要落實部門責任,大力加強小鄉鎮和農村消防力量建設,夯實基層消防安全基礎。全面貫徹公安部等五部門《關于積極促進志願消防隊伍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2〕61号),提請當地政府加快推進志願消防隊伍建設,提供站舍營房和裝備器材,對志願消防人員進行培訓,給予适當補貼和機會回報等激勵。2015年,60%的鄉鎮按照标準建成有人員、有裝備、有站舍、有經費的志願(兼職)消防隊,50%以上常住人口超過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建立有志願人員和基本消防裝備器材的志願消防隊,依托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拓展公共消防服務功能。到2016年,上述比例達到80%;到2017年,上述比例達到100%。到2020年,行政村、自然村應當基本建立志願消防隊。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綜合保障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協同。要提請地方各級政府加強對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和基層消防組織建設管理的領導,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納入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考核、黨政領導幹部考核、社會綜合治理考評等内容加大考核比重。機構編制、住房建設、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和基層消防組織建設的監督指導,相關部門要研究落實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和基層消防組織建設經費保障等支持政策,加強項目績效考核。各地要結合“十三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将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重要規劃内容,并将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和基層消防組織建設全面納入城鎮化統計工作和城鎮化發展監測評估體系,建立相應評價指标體系,推動工作落實。要統籌加強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條件的改善,将其全面納入新農村建設和村莊整治,不斷提高農村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二)明确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責任。各地應當提請政府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責任機制,加強工作協調和監督指導,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要積極運用物聯網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将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全面納入數字化管理平台和綜合信息系統,建立公安消防、城建(水務)等部門的建設維護使用信息共享機制,切實提高城鎮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水平,确保完整好用。
(三)加強綜合保障。各地要将城鎮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社會固定資産投資計劃,建立健全基層消防組織建設維護經費保障機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城市維護費應當包含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使用經費,切實保障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中央和省級政府應當對困難地區消防隊站的基礎設施、消防裝備和業務建設予以支持。要充分考慮和優先保障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需求,将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四)摸清底數加快建設進度。2015年,各地住房建設、規劃、發展改革和公安消防等部門要對本地區城鎮消防規劃編制和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情況開展一次全面清查,查清各類已編制消防規劃的時效性、适應性和執行落實情況以及消防規劃的編制完成率,摸清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欠賬”情況和總體需求,掌握基層消防組織發展情況。要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點、應建盡建、按标建設的原則和“不欠新賬、快補舊賬”的要求,提請政府制定建設實施方案,明确任務目标、年度進度、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加強部門協調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強力推動落實。
 
     公安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