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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的理解

日期:2016-01-05 分類:行業動态


關于新《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的理解


《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原《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87同時廢止。

    《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本次修訂的主要技術内容包括:(1)增加了“術語”、“室内環境”的有關技術内容及規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環保”、“節能”方面的有關技術内容及規定;(3)取消了“防火與疏散”、“建築構造”等章節,将其章節移至相關章節。在衆多的修訂内容内,其中有關托兒所、幼兒園建築的規模分類及建築使用标準要求的變化應引起設計人員的重視與理解。

    新規範第1.0.3條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築的規模分類做了調整:1-4班為小型;5-9班為中型;10-12班為大型。目前托兒所、幼兒園規模有擴大趨勢,有些托兒所、幼兒園規摸過大,對于托兒所、幼兒園的管理、安全、服務質量不利,因此,建議托兒所、幼兒園規模不要過大。規範中提出的托兒所、幼兒園建設規摸對托兒所、幼兒園的管理是合适的。

    新規範第4.1.14條、第4.1.17條、第4.3.3條、第4.3.11條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築的使用空間及使用環境标準做了調整:第4.1.14條中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築的走廊最小淨寬做了增寬的調整;第4.1.17條中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築的室内最小淨高做了增高的調整;第4.3.3條中對幼兒園建築建築生活單元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做了增大的調整;第4.3.11條中對托兒所、幼兒園每班設備的最少數量做了增多的調整。過去的幼兒園建築隻是看管孩子的場所,幼兒活動内容簡單。近年來幼兒教育事業發展,教育模式改革,大大促進了托兒所、幼兒園建築模式的環境功能、造型設施及空間塑造等各方面進一步發展。現在幼兒的靜态遊戲方式較多,靜态遊戲活動場地需要一定的場地空間,同時,幼兒的身體機能特點,需要幼兒有大量肢體活動,有利于身體各部分組織、器官和心髒的發育,應該給他們提供足夠多的活動空間和足夠數量的衛生設備,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新規範第3.2.2條中對托兒所、幼兒園建築的合建設計要求做了調整:三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築應獨立設置。兩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建築合建,但應符合:幼兒生活用房設在居住建築的底層;應設獨立出入口,并應與其他建築部分采取隔離措施;出入口處應設置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應設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場地周圍應采取隔離措施;室外活動場地範圍内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措施。由于幼兒身體尚未發育成熟,身體抵抗力弱,對外界環境适應能力差,托兒所、幼兒園建築應确保幼兒安全、衛生、适用。托兒所、幼兒園在建築布局、房間設置、室内外環境等方面有許多要求,要求建築封閉,周圍設圍牆。為了在建築設計中滿足這些要求,應獨立設置建築基地,使建築不受外界影響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與其他建築合建,勢必對幼兒的生活環境造成幹擾,難以保證幼兒的安全、衛生、适用要求。因此,在建設用地确實緊張的情況下,托兒所、幼兒園建築不得已與居住建築合建時,也必須滿足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置獨立的出入口,室外設置獨立活動場地,并與其他場所進行分隔。

    新規範對以上幾條規範的調整,直接影響托兒所、幼兒園建築的方案設計,設計單位應充分重視與理解,以免在施工圖紙完成後再做修改,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來源:濰坊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中心作者:韓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