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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專家解讀新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日期:2014-04-08 分類:公司公告


公安部消防局專家解讀新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新版工程建設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已批準發布,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公安部消防局法規标準處副處長沈紋就新版《建規》的出台背景、重要意義及主要内容進行了解讀。

    [主持人]:新版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已批準發布,請談一下該規範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沈紋]:新版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是由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7-2005年版(以下簡稱《高規》)整合修訂而成。原《建規》,《高規》自頒布實施以來,對于保障建築消防安全,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保護人身财産安全,引導相關防火規範的制修訂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國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兩部規範也面臨許多挑戰:

    一是各類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場所大量增加,引發火災,導緻火災蔓延擴大的不安全因素越來越多,各類建築火災事故相繼發生,在對這些火災事故進行多層面的分析研究中發現,火災防範和滅火救援等技術對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或加強,而修訂完善防火規範則是在工程建設中落實這些對策措施的重要途徑;

    二是各類高層超高層建築、大規模大體量建築、結構功能複雜建築、地下建築、大型石化生産儲存等工程建設項目大量湧現,新技術、新産品、新材料不斷研發應用,原有規範已涵蓋不了新的發展情況,急需補充完善相關内容,使規範适應新情況、新技術的發展需要;

    三是近年來建築防火領域開展了大量科學試驗研究,對建築火災規律、火災防控理念和對策措施的認識有了進一步提升,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原有規範也需要通過調整不相适應的内容,使這些新成果、新理念能夠在工程建設中得到推廣應用;

    四是原《建規》,《高規》之間以及兩部規範與其他防火設計規範之間在工程實踐中還反映出一些不協調、不明确的問題,需要通過修訂規範加以解決。

    新版《建規》集中體現了建築火災防控領域的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将兩部規範合二為一,實現了建築防火領域基礎性、通用性要求的統一,這在我國建築防火标準發展史上具有裡程碑式的意義。新版《建規》的發布實施對于提升建築物抗禦火災的能力,從源頭上消除火災隐患,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主持人]:請介紹一下,為什麼要将原《建規》,《高規》合二為一,主要有哪些考慮?

    [沈紋]:将原《建規》,《高規》合二為一,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一是解決适用性問題。盡管原來兩部規範有各自明确的适用範圍,但由于建築情況複雜多樣,在工程實踐中會遇到難以确定按哪部規範執行的問題。把兩部規範合二為一,将各類工業和民用建築均納入規範的适用範圍,并統一按高度進行劃分,能較好解決上述問題;

    二是解決安全尺度問題。兩部規範分别獨立規定時,自身具有系統性和合理性,但将兩部規範放在一起進行分析比較時就會發現,有些高層建築的設防标準甚至會低于單、多層建築,或者不如單、多層建築規定得全面。将兩部規範合并修訂,可以全面審視相關規定,确定較為恰當的安全尺度;

    三是解決工作效能和發展問題。在新版規範整合修訂之前,兩部規範曾分别開展局部修訂工作,但由于規範的框架結構已相對固定,要實現規範的較大突破難度很大,而統一由一個編制組對兩部規範進行整合修訂,不論是從現階段已取得的工作成果,還是從長遠提高規範制修訂管理工作效能來看,都是一種值得實踐的工作方式,将有利于規範的貫徹執行,有利于規範的長遠發展。

    [主持人]:新版《建規》在修訂過程中重點開展了哪些工作?

    [沈紋]:新版《建規》的修訂工作曆時數年,在修訂編制過程中,認真研究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暴露出的、需要規範加以完善的問題,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範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總結國内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參考借鑒了發達國家經驗,大量開展火災科學研究、消防技術研讨和必要驗證試驗,積極吸收成熟的消防科研成果,認真研究解決規範之間不一緻、不協調,以及工程建設和消防工作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廣泛征求有關設計、生産、建設、消防監督、研究和教學等單位意見,特别是對一些涉及建築防火安全的重大問題進行了反複研究論證,各種觀念、觀點在一起碰撞,最終統一到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習總書記關于加強安全生産,發展經濟不能逾越安全紅線的重要指示精神上,形成了我國建築防火領域第一部統一的基礎性、通用性防火設計規範。

    [主持人]:新版《建規》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沈紋]:新版《建規》共12章和3個附錄,425條。主要内容包括:

    ・生産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建築的分類要求;

    ・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

    ・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

    ・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

    ・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

    ・建築供暖、通風、空氣調節、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

    ・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主持人]:新版《建規》的整合修訂工作體現了哪些指導思想,有哪些重點突破?

    [沈紋]:

    一是吸取火災教訓,填補了建築保溫系統防火技術要求的空白。為适應國家大力推行建築節能政策的新形勢,深刻吸取央視“2.9”及上海“11.15”等建築外保溫系統火災事故的慘痛教訓,通過大量的保溫材料及系統的火災試驗研究,在建築防火規範中首次對不同類型、不同高度建築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提出了明确、嚴格的要求,嚴禁使用易燃保溫材料,嚴格限制可燃保溫材料,大力推廣使用不燃保溫材料。

同時還對保溫系統的構造及施工工藝提出了明确要求,為保障建築節能工程的防火安全提供了技術依據。

    二是突出以人為本,提高了公共建築及住宅建築人員安全疏散設計要求。對超過100米以上住宅建築如何設置避難層、超過54米的住宅建築戶内如何設置一間安全條件更高的房間等做出規定;加強了公共建築、住宅建築的疏散寬度、疏散距離、樓梯間形式、安全出口數量等安全疏散要求,明确了建材、家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等場所的安全疏散指标等。

    三是體現自防自救,提高了高層、超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設防标準。針對國内超高層建築發展越來越迅猛,高度越來越高,發生火災時過度依靠外部救援的問題,着重加強了建築自身防禦火災的技術措施,全面提高了100米以上建築的樓闆耐火極限、防火間距、人員疏散及避難、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等的設防要求,以及一般高層建築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設施的設置要求。

    四是貼近消防實戰,強化了建築滅火救援設施的設置要求。針對滅火救援實戰中暴露的突出問題,增加了建築消防救援操作場地和救援口的設置要求,完善了消防電梯的設置要求;對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的設置,以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等提出了有助于提升滅火救援作戰效能的要求。

    五是适應社會發展,增加了各類新型建築的防火設計要求。适應了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帶來的工程建設現實需求,增加或完善了各類新型建築的防火設計要求,其中包括了大體量物流建築、大空間建築、大跨度鋼結構建築、商業步行街、地下倉庫、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等建築和設施的防火安全要求。

    六是吸納科研成果,提高了規範的科學性。在深入開展《建築防火關鍵技術的研究》、《國内外高層建築防火标準的比較研究》、《大型綜合商業建築防火設計關鍵技術研究》、《建築外保溫系統及外牆裝飾防火關鍵技術研究》、《部分國家建築外保溫系統防火标準的研究》、《木結構建築防火技術研究》等20餘項科研課題的基礎上,将建築外牆保溫系統防火、建築構件耐火、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構造等方面的科研成果轉化為規範的具體要求。

    七是優化規範體系,增強了規範的協調性。新版《建規》重點對建築防火設計提出基礎性、通用性要求,對于消防給水、火災自動報警、防煙排煙,以及其他各類自動滅火系統,隻規定需要設置的場所和部位,而這些消防系統的具體設計要求則在獨立成篇的國家标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等系統技術規範中做出規定,從而建立了以《建規》為基礎,各類消防系統技術規範為配套的、更加合理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規範體系。這種基礎規範和專業規範彼此獨立、相互銜接的規範體系架構,将更有利于規範的有效執行和持續完善。同時,在整合修訂中還與《住宅建築設計規範》、《城鎮燃氣設計規範》、《木結構設計規範》等有關規範的内容進行了協調,進一步提高了規範之間的協調性。

    [主持人]:請具體介紹一下新版《建規》重點補充修訂了哪些内容?

    [沈紋]:總體上說,新版《建規》将原《建規》、《高規》的有關内容進行了系統化整合,保留了原兩部規範行之有效的内容,修改了不協調的内容,并補充了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三大方面:

    一是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對建築保溫、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配置,特别是高層、超高層,及其他民用建築防火措施等方面進行補充完善,提升了建築火災防控水平,進一步增強規範的安全性;

    二是适應建設工程發展需要,對物流建築、商業步行街、高層建築防火分區、安全出口、疏散寬度指标等進行補充修改,以解決發展中遇到的不适應、不明确等疑難問題,進一步增強規範的适用性;

    三是查漏補缺,解決原兩部規範之間不協調、不全面、不系統等問題,進一步增強規範的科學合理性和系統全面性。

    此次新版《建規》不論章節結構還是技術内容都較原版規範有諸多變化,下面具體介紹一下重點修訂内容:

    在“建築構造”專章中補充了建築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根據建築牆體構造情況,分别對住宅建築、非住宅建築的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護層厚度,防火隔離帶,以及外窗耐火完整性等做出規定。如,

    1、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其外牆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對于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

    1)住宅建築:

    ・建築高度大于100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建築高度大于27米,但不大于100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建築高度不大于27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2)對除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外的其他建築:

    ・建築高度大于50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建築高度大于24米,但不大于50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建築高度不大于24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3、對于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

    ・建築高度大于24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建築高度不大于24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4、當建築的外牆外保溫系統采用燃燒性能為B1、B2級的保溫材料時: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築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築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築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築外,

    ・建築外牆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小時。

    ・在保溫系統中每層應設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燒性能為A級的水平防火隔離帶。

    ・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毫米,其它層不應小于5毫米。

    獨立設置了“滅火救援設施”專章。

    修改完善了原版規範中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直升機停機坪等有關規定.

    如,下列建築應設置消防電梯:

    建築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築、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于32米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米且總建築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

消防電梯應分别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内,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1台,并對消防電梯的技術指标等提出要求;補充了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供消防人員救援進入的窗口等與滅火救援相關的内容:

    如:

    1、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l/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範圍内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米.

    2、但建築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築,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确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和場地的總長度要符合規範規定。

    3、對于建築高度大于50米的建築,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别不應小于20米和10米,其他高層建築,操作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别不應小于15米和10米。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其淨高度和淨寬度均不應小于1米,間距不宜大于20米,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2個,窗口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易于識别的明顯标志;

    規定了消防設施應設置明顯的标識,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

    消防設施應設置在相對安全的位置或采取防護措施,戶外廣告牌不應遮擋外窗,不應影響滅火救援行動。

    獨立設置了“消防設施的設置”專章。

    适當增加了各類滅火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場所,如,

    1、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2、任一層建築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築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

    3、展覽、财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築,

    4、以及總建築面積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等場所.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規定了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設置滅火系統的範圍,如:

    ・單罐容量大于1000立方米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罐壁高度小于7米或容量不大于200立方米的儲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其他儲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規定了公共建築中餐飲場所廚房自動滅火裝置的設置範圍,如,

    ・餐廳建築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内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完善了超高層公共建築的防火要求。

    對于建築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層建築,将樓闆耐火極限從1.5小時提高到2小時,并規定防火間距不能因采取了防火措施而減少;

    完善了公共建築避難層的防火要求,如:

    ・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米.

    ・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标志。

    ・避難間内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

    ・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等;

    規定了建築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築在設置消火栓的基礎上應增設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建築高度大于100米建築中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從0.5小時提高到1.5小時。

    完善了醫療建築、幼兒園、老年人建築的防火要求。

    對醫療建築增加了避難間的要求,如,

    高層病房樓從第二層起每層按照護理單元設置避難間,

    ・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個,其淨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于25平方米确定。

    ・避難間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并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

    增加了大型、中型幼兒園和總建築面積大于500平米的老年人建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大型、中型幼兒園和老年人建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規定;要求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1小時。

    完善了住宅建築特别是高層住宅建築的防火要求。如:

    将住宅建築由原來按層數劃分高層,改為按高度劃分,

    ・超過27米為高層住宅建築,

    ・其中,超過54米為一類高層建築,

    ・不超過54米的為二類高層建築;

    完善了住宅建築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配置、商業服務網點等相關内容:

    ・在住宅建築耐火極限和消防車道設置等方面與《住宅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内容相協調;

    ・将高層建築中住宅與非住宅之間的樓闆耐火極限從1.5小時提高到2小時;

    ・規定超過100米的住宅建築設置避難層,超過54米的住宅建築戶内設置一間安全條件更高的房間;

    ・對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中剪刀樓梯間及其前室的設置、住宅戶門可以開向前室的數量及防火等級提出了要求;

    ・對高層住宅建築的公共部位和戶内如何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作出了規定等。

補充了物流建築的防火要求。

    針對物流建築不同的使用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如:

    ・當建築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規範有關廠房的規定确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确定;

    ・當建築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築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應按規範有關倉庫的規定确定:

    ・但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牆與儲存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規範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确定,

    ・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牆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規範對儲存物規定的條件時,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規範表的規定增加3倍。

    補充了利用有頂商業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設計要求。如:

    1、步行街兩側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步行街兩側建築相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範對相應高度建築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米;

    3、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确需封閉時,應在外牆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牆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米;

    4、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牆,每間商鋪的建築面積不宜大于300平米;

    5、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小時。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米、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的實體牆;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築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

    6、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闆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7、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米,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外應每隔30米設置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内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内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等。

    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防火要求。如:

    1、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實體牆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米、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内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牆高度不應小于0.8米;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牆确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牆,但高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小時,單、多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小時。

    2、住宅建築外牆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牆體寬度不應小于1米,或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牆不小于0.6米的隔闆。

    3、實體牆、防火挑檐和隔闆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築外牆的要求。

    完善了防火卷簾和第二安全出口的防火要求。規定了防火卷簾占總防火分隔寬度的比例,以及第二安全出口占總疏散寬度的比例。如,

    4、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米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米;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米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米;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能靠自重下落的功能。

    5、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牆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建築面積大于1000平米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築面積不大于1000平米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淨寬度不應大于其按規範有關條款計算所需疏散總淨寬度的30%,建築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淨寬度不應小于按照規範有關條款計算所需疏散總淨寬度。

    ・對原兩部規範中不協調内容進行了調整,重新确定了強制性條文。

    ・對原兩部規範有關防火間距、構件耐火極限等要求進行了協調整合;

    ・補充了高層建築與工業建築和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等要求;

    ・明确了住宅與非住宅一體建築防火設計原則和方法;

    ・調整了一些場所防火門的等級要求;

    ・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确定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條文的原則要求

    ・對規範條文進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共确定了165條強制性标準條文約占全部條文的39%。

    [主持人]:如何貫徹實施好消防規範?

    [沈紋]:原版規範執行多年,大家已非常熟悉,而新版規範内容較多,在框架結構、理念思路、内容要求等方面與原規範有不少差異,因此,要認真學習,深入研究,切實貫徹落實好規範的各項規定。

    一是要增強法治意識。要牢固樹立遵守法律、依法辦事,技術标準也是法規、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并要終身負責的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

    二是要認真學好規範。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學習規範,準确理解規範意圖,熟練掌握規範,正确運用規範開展工作。

    三是要嚴格執行規範。建築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及審圖機構等相關單位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規範,不得對規範條文進行随意解讀,不得選擇性執行規範,不得采取任何變通方式逃避執行适用的規範,更不得違反規範。

    四是要嚴格依法監督。消防監督部門要在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

    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認真履行消防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嚴格把關,監督和指導相關單位認真執行規範。

    [沈紋]:開展好新版《建規》的宣貫學習是當前一項重要工作,希望大家熟練掌握規範的主要内容,為今後的貫徹實施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也希望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為提高我國建築消防安全水平,推進法治中國和平安中國建設做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