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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發布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日期:2014-04-08 分類:公司公告


住建部發布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已執行10年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公開征求修改意見,為了方便表述,我們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簡稱為《征求意見稿》,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号)簡稱為原《規定》。《征求意見稿》與原《規定》相比,内容有較大變化,經研究整理,具體有如下幾個方面,供大家參考。

    一、去除了“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執業印章”退出曆史舞台。

    二、注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三、《征求意見稿》要求所有項目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都必須為注冊建造師。注冊建造師的需求量将進一步增加。

    《征求意見稿》中将原《規定》由“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項目都需要注冊建造師證書執業;

    《征求意見稿》中将原《規定》由“項目負責人”擴大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都需要注冊建造師執業。

    四、注冊條件要求。建造師首次注冊,《征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而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注冊的,《征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五、明确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承接項目規模。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範圍和規模标準另行制定。

    六、明确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範圍内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範圍内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七、繼續教育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劃,參加培訓機構或企業自行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注冊建造師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負責培訓的組織應當出具證明材料,并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八、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征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建辦市函[2017]512号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規範注冊建造師管理,我部對《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号)進行了修訂。現将修訂後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印送你們,請研究提出意見,于2017年8月25日前函告我部建築市場監管司。

    聯系電話:010-58933327

    傳真:010-58934163

    地址:北京市三裡河路9号(郵編:100835)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建造師的管理,規範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築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适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的,不得擔任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的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對本行政區域内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注冊

    第五條 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且隻受聘于一個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第七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從事工程建設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也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内将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

    第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審批結果。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的,有關部門應當在10日内審核完畢,并将審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延續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審批決定。

    申請辦理證書變更和注銷手續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審批決定。

    第九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确定。對批準注冊的,核發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在核發證書後30日内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注冊證書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為有效期截止日。一級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首次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注冊。

    申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注冊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

    (四)逾期申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

    第十二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5年。逾期未申請注冊的,證書自動失效。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建造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原注冊證書複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

    (四)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内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

    第十三條 在注冊有效期内,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證書注銷手續,并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注冊到新聘用單位,證書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注冊,并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聘于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内擔任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行政許可機關依法作出決定前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産的;

    (二)聘用單位被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四)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五)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其他導緻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許可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注冊證書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個月内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十八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後,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其中,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行為,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後,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時,申請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條要求的材料外,還須到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許可機關核驗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

    第十九條 注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注冊證書,需要補辦的,應向原注冊機關申請補辦。原注冊機關應當在5日内辦理完畢。

    第三章執業

    第二十條 注冊建造師應當在其注冊證書所注明的專業範圍内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未列入或新增工程範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

    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範圍和規模标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範圍内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範圍内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第二十二條 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組織施工,保證工程施工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緻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9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第二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後更換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

    (一)發包方與注冊建造師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發包方同意更換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的。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的,企業應當于變更後5個工作日内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在其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或移交項目手續辦結前,除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變更注冊至另一企業。

    第二十六條 擔任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在工程項目相關技術、質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其中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注冊建造師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虛作假内容的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簽字。

    簽章目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專業工程獨立發包時,應由執業範圍涵蓋該專業工程的注冊建造師擔任該專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分包企業注冊建造師簽字。分包企業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由擔任總承包企業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簽字。

    建設工程合同包含多個專業工程的,擔任施工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負責該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簽字。

    第二十八條 修改注冊建造師簽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征得所在企業同意後,由注冊建造師本人進行修改;注冊建造師本人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企業指定同等資格條件的注冊建造師修改,由其簽字并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注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範圍内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第三十條 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和合同約定,到崗盡責,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技術标準、規範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